【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9-07-08
【生效日期】2019-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
当前位置: 法律法规-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9-07-08
【生效日期】2019-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 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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