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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注册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 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要求,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专业机构信息平台注册管理和使用体系,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信息平台注册坚持以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注册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信息平台专业机构注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社会专业机构,需要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许可,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案件。 
  第四条  专业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注册,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后提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完成注册。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专业机构应当向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许可证书、机构办公场所证明等;
(二)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机构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台帐形式);    
(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材料。   
  第(一)项、第(二)项材料需上传信息平台。   
 第六条  人民法院以专业机构资质等级、注册专业人员数量、职业信誉等作为择优依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机构的数量。   
 特殊类别的省外专业机构可以在信息平台注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需要确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的,应当从信息平台中公开选择。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对外委托机构或确定随机选择的范围。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信息平台以外的专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按照《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九条   随机选择备选专业机构不足3个的,可以从相邻地区注册的专业机构中补充备选机构。   
 司法鉴定类、特殊类别以及辖区内没有相应类别专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就近原则,依职权从信息平台中择优指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掌握注册机构开展工作及信息变化情况,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增补、暂停委托、清退专业机构,并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媒体公开发布,同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在作出暂停委托或清退决定前,可以听取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业机构决定暂停委托或清退的,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十二条  审判部门认为专业机构具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及时反馈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暂停委托半年或一年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不退还应退费用的;   
(三)选择性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四)技术标准引用错误,造成结果偏差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六)机构或人员违反程序或超范围执业的;
        (七)其他同等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结果,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从信息平台清退:     
(一)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弄虚作假注册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委托业务或接受当事人财物和其他消费的;   
(三)不按委托要求出具结论或出具有误导性结论和分析意见的;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丢失重要资料的;   
(五)曾受到暂停委托处理,再次发生本规定第十三条 所列情形的;   
(六)其他同等情形的。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负责及时更新变更的相关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