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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03- 25   09 : 2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22-03-2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